一、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根据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10条的规定,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:1、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
侵犯商业秘密罪,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,或擅自披遮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
一、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2017年新修订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: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: (一)以盗窃、贿赂、欺诈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
无论是现行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“重大损失”是指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本身及其载体的价值,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
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,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。 本期“知产视野”刊登山西翔宇公司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