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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部门-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-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

时间:2024-02-21 WAP浏览
介绍:为了矫正教育市场秩序,避免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,社会组织冒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进行宣传,招生等活动,教育部,中央编办,民政部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,市场监管总局,**部,国资委,银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》,禁止企业内培训机构冒用“大学”等名称八部门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,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

  为了矫正教育市场秩序,避免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、社会组织冒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进行宣传、招生活动,教育部、中央编办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**部、国资委、银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发布《于规范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登记使用意见》,禁止企业内培训机构冒用“大学”等名称。

八部门: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

  《关于规范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》的主要内容

  一、大学、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,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、程序审批设立,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。大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备案;学院据办学层次、类型、法人性质等,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。冠“大学”或“学院”、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,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,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,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。

八部门: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

  二、经审批设立的大学、学院,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,机构编制、民政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。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。

  三、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、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,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、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。

八部门: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

  四、机构编制、民政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,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。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,结合实际,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、审批机关变更、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。

  五、对企业设立的、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,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,不得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。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,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;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,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;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,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。

  六、各级教育、机构编制、民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审批、登记的组织机构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行为的监管,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、登记名称开展活动。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省域内相关部门的指导。

  七、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,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、社区学院,不得单独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,可以使用“XX老年大学”“XX社区学院”等专有名称。

  八、本意见发布后,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,对逾期仍违规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开展活动的,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,由教育、机构编制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民政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;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,并依法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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