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,劳动部(现已失效,关于经济补偿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)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
1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没有任何理由,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,劳动者没有《劳动合同法》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,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《劳动
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
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,如果是违背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,这种补偿是经济上的,因此大家都想要知道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还
观点1(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)被废止以后,不得再依据该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。 这种观点认为,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被废止
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,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:(1)违反《劳动法》和合同约定